法院經審理查明,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間,被告人胡文標、丁月生在明知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環(huán)保部門規(guī)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(yè),明知氯代醚酮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、有害物質的情況下,仍將大量鉀鹽廢水排放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,任其流經蟒蛇河,污染了鹽城市的城西和越河兩家自來水廠的取水口,致使鹽城市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達66小時40分,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3.21萬元。
法院認定,胡文標、丁月生二人在該起特大環(huán)境污染事件中,其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圖明顯,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質罪的構成要件。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: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危險物質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,與之前的刑罰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1年;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,因其為從犯,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。
據(jù)了解,鹽城市原有化工企業(yè)735家,水污染事件發(fā)生前已經關停搬遷了418家。水污染事件發(fā)生后,鹽城市整治違法排污化工企業(yè)的工作力度驟然加大。鹽城市政府果斷作出決定,一個月內拆除水源地周邊的所有化工企業(yè)。目前,該市針對水源地的治理整頓行動已經顯現(xiàn)成效,截至今年4月底,位于水源地的最后33家小化工企業(yè)被徹底關停搬遷。鹽城市原位于水源地附近的大部分化工企業(yè)搬進了化工園區(qū)。按照該市的計劃,鹽城市的所有化工企業(yè)都將進入化工園區(qū)。






